为认真贯彻执行区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意见,确保我局执法车辆(苏AD286)严格按照车改规定使用,特制定如下制度:
1、车辆使用范围:①本局重大公务活动;②处置紧急和突发事件;③开展社区矫正活动及与矫正对象谈话等社区矫正工作;④开展对“两劳”回归人员进行帮教等安置帮教工作;⑤开展的大型法制宣传活动;⑥其它必须的公务活动。
2、车辆使用审批:车辆使用者首先要填写车辆使用申请单,由局长签署意见后,交由局办公室安排出车。
3、车辆使用管理:本着节约支出、降低成本和提高效率的原则,加强对车辆的使用管理,局办公室严格按车辆使用申请单的内容,做好车辆使用出入库等相关管理工作,确保车辆使用高效安全。 4、严禁公车外借。
5、严禁公车私用,个人及一般公务活动不使用公车。
6、严禁领导干部单独驾驶公车。
7、严禁领导干部个人专用公车。
8、严禁用公车接送领导干部上下班。
9、执法车辆使用产生的过路过桥费用和油费及保险、修理等费用,严格按财政规定报支。
本制度自2009年5月14日起执行。
浦口区司法局
二00九年五月十三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