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浦口区司法局执法车辆使用制度
[发布日期: 2009-09-22 ]  本文已被浏览过 556

 

为认真贯彻执行区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意见,确保我局执法车辆(苏AD286)严格按照车改规定使用,特制定如下制度:

1、车辆使用范围:①本局重大公务活动;②处置紧急和突发事件;③开展社区矫正活动及与矫正对象谈话等社区矫正工作;④开展对“两劳”回归人员进行帮教等安置帮教工作;⑤开展的大型法制宣传活动;⑥其它必须的公务活动。

2、车辆使用审批:车辆使用者首先要填写车辆使用申请单,由局长签署意见后,交由局办公室安排出车。

3、车辆使用管理:本着节约支出、降低成本和提高效率的原则,加强对车辆的使用管理,局办公室严格按车辆使用申请单的内容,做好车辆使用出入库等相关管理工作,确保车辆使用高效安全。

       4、严禁公车外借。

 

5、严禁公车私用,个人及一般公务活动不使用公车。

6、严禁领导干部单独驾驶公车。

7、严禁领导干部个人专用公车。

8、严禁用公车接送领导干部上下班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9、执法车辆使用产生的过路过桥费用和油费及保险、修理等费用,严格按财政规定报支。

本制度自2009514日起执行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浦口区司法局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00九年五月十三日

 

 

 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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