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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产“加名”需注意
[发布日期: 2011-11-28 ]  本文已被浏览过 142
   随着《婚姻法司法解释(三)》的出台,条款中涉及“谁首付,离婚后房子归谁”、“父母出钱给买的房子,另一方无权分割”等内容,在全国各地城市悄然兴起一股“加名风”。近日,咨询“加名”相关公证业务的电话也增多。由于公证行业中有“夫妻财产约定”这一公证事项,所以男女朋友或者夫妻关系中,一方要求在房产证上加名字的行为,实质就是要求另一方赠与的一种表现形式,在错综复杂的社会环境中,有着“加名字”的想法可以理解,但婚姻关系并不是财产关系,男女双方更应懂得如何经营好婚姻,而不是过于算计财产。
  办理婚前房产“加名字”有两种方式:一是赠与,二是交易,两种形式都需要一定的成本,相对而言,前者费用更高,契税按规定比
例收取,且赠与方式日后转让要承担个税。不过,无论选择哪种方式,都需要办理财产约定公证。
  财产公证不能与房产证上加名字等同起来,财产约定公证仅在夫妻双方具有法律效力,对不知情的第三方不具有约束力,办理了公证
手续,还应到房管部门去办理加名字手续或者备案,否则房产所有者一方仍可以私自将该房产变卖处置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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